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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威尼斯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谭锐 [发表时间]:2018-10-11 [来源]:澳门人威尼斯 [浏览次数]:

 

澳门人威尼斯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增强课堂教学效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定义

1、教师新开课是指新入职专任教师、由校外以专任教师调入从事教学工作且未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等初次独立担任一门学校已开出过的课程的主讲工作。非专任教师确因教学需要首次开课的,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不得开课。首次开课的非专任教师,按照新入职专任教师进行管理,安排导师指导教学,纳入本年度新入职教师的全员教学考核范围。原由专任教师转任管理岗者不在此列。本审批程序适用于首开课的外聘教师。

2、开设新课是指过去未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虽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实际上未开出,现因教学需要而开出的课程。

二、教师新开课审批制度

(一)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1.       已通过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等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且经学校导师制培养合格并能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2.       原则上应经过对拟开设课程的助课、答疑、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实际锻炼一个循环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3.       任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备课,作出全课程教学方案的总体安排及教学方法准备,完成该课程三分之二以上的详细教案或讲稿,并做好了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准备工作。

(二)教师新开课审批程序与要求

1.       新开课的教师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系(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课申请,并填写《河池学院教师新开课、开设新课审批表》。

2.       系(教研室)在每学期第八周之前提出下学期新开课教师名单,根据教师在助课等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及教学效果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教学单位。

3.       各教学单位组织试讲。试讲内容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各一个学时。指定内容由专家根据课程内容提出,自选内容应该是课程重点难点的核心部分。三名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担任专家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系(教研室)推荐意见,对新开课教师是否具备独立担任该课程主讲工作的能力作出判断。

4.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系(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作出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并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报教务处备案。

(三)对新开课教师的培养与检查

1.       新开课教师应主动向其指导教师报告教学进展情况,请教教学方法、课程重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指导教师不仅要指导新开课教师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重点难点,学会撰写教案和讲稿等,还要通过听课等方式帮助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并在课程结束后,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上报教学单位,作为对新开课教师教学状况考评的参考。

2.       各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要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督促其研究教学方法和调整教学方案,以保证新开课的教学质量。

3.       各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要对新开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若不能很好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很差,经教学单位研究,报教务处审核,撤销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重新参加培训或建议人事部门调离教师岗位。

三、开设新课审批制度

(一)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的条件

1.       已经独立主讲过一门及以上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2.       所开设课程经论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内容新颖,不应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与合并,并有对应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手段。

3.       对拟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根据教学大纲完成了该课程较详细的教案或讲稿的撰写,并做好了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准备工作。

(二) 教师开设新课审批程序

1.       开设新课的教师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系(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设新课的申请,并填写《河池学院教师新开课、开设新课审批表》。

2.       系(教研室)在每学期第八周之前提出下学期开设新课教师名单,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教学单位。

3.       教学单位原则上应组织试讲,并根据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的条件、系(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作出开设新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并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报送教务处备案。

4.       相关教学单位要落实新开设课程的建设和准备工作。

四、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专业开课的教师及新开课和开设新课的管理工作。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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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